上海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成都锦江区法院来执行。记者昨日获悉,锦江法院目前已正式受理余女士申请执行邓某借款合同纠纷案。该案是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锦江法院受理的首例以 “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的执行案件。
申请人余女士诉邓某等三名被告借款合同纠纷案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该判决于2008年3月15日生效后,被告逾期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余女士得知,被告邓某在锦江法院管辖范围内有可供执行房产,遂依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异地执行的新规,向锦江法院申请执行。锦江法院在接到申请人余女士的执行申请后,立即与上海贤区人民法院进行了积极的核实和沟通,并对被申请人在锦江法院辖区内是否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了审查确认。目前,此案正在执行中。
锦法记者郑钰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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